想開除員工又不想給賠償金,公司惡意增加工作量,員工該怎麽辦?

經典案例解說 2024-05-17 20:19:34

想開除員工,還不願意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有的公司就會找各種理由逼迫員工自動離職,或者惡意增加工作量營造出員工不服從工作安排的“事實”。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用人單位惡意增加工作量引發的糾紛,法院認定用人單位的行爲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向員工支付賠償金。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9年11月,沈女士加入某科技公司擔任平面設計一職。之後,雙方就裁員及離職補償事宜協商未果。自2021年11月起,科技公司逐步增加沈女士的工作負擔,並在月底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以沈女士不服從公司管理、未完成工作任務等爲由,終止勞動關系。

沈女士對此表示,她僅是拒絕了不合理的工作量。原先公司規定每人每日設計40多張圖,後逐漸增至70多張,遠超正常工作負荷,難以完成。法院調查發現,科技公司在仲裁階段提交的考核表顯示,季度總素材完成量超過2400稿,即可獲得滿分5分,據此推算,每人每日任務量約爲40張。2021年11月3日至沈女士離職前,公司布置的工作量由3人共計120張逐漸增至每人每日70至75張。在此期間,沈女士與同事多次就增加的不合理工作量提出異議,並申請降低工作量,但未獲回應。爲完成任務,沈女士曾三次申請加班。11月29日,沈女士在收到當日工作量後,因正常工作時間無法完成任務,拒絕接受不合理的工作量。11月30日,沈女士被移出工作群。

庭審中,沈女士的同事出庭作證,表示公司未能與員工達成裁員共識,便大幅提高工作量,沈女士離職後,工作量恢複正常。

一審法院審理認爲,沈女士存在拒絕公司安排工作的情況,未能充分證明科技公司安排的工作超出其正常工作量,因此對其主張拒絕不合理工作量的說法不予采信,未支持沈女士的訴訟請求。沈女士不服,提起上訴。

北京三中院審理後認爲,自2021年11月上旬起,科技公司逐步增加沈女士的工作量,已大幅超過其考核滿分的工作量。沈女士雖對工作量增加有異議,但仍然努力完成任務。11月22日和11月24日,沈女士延長工作時間2個半小時以上,才最終完成設計任務,公司事後批准了沈女士的加班申請,法院認爲這證明公司認可沈女士完成60張圖片設計任務需要大幅加班。

在此情況下,公司仍繼續增加沈女士的工作量至70多張,已達到沈女士工作量滿分考核標准的180%以上。綜合案情,法院認定科技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判決該公司向沈女士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6.3萬元。

1、法院如何認定公司惡意增加工作量?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准,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本案中,從溝通記錄和往來郵件中能夠看出,公司對沈女士是否完成工作任務的考核主要依據沈女士每日能否完成公司布置的圖片設計任務的數量。在判斷勞動定額標准時,可綜合考慮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定額標准是否經過民主程序,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是否存在工作量的明確約定、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工作量既往考核情況、勞動者完成工作量是否需要延長工時等因素綜合予以判定。

在沈女士與公司協商解除合同不成後,公司持續增加勞動者工作量,直至她加班都完不成的做法實屬強人所難。到最後,公司增加沈女士的工作量至70多張,已達到沈女士工作量滿分考核標准的180%以上,這足以說明該公司的上述行爲屬于不合理安排工作任務,並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雖然用人單位具有向勞動者安排工作任務等用工自主權,但是當用人單位布置的工作量嚴重超出正常標准,致使勞動者在正常工時內甚至加班都無法完成的,可以認爲超出了合理的限度。

2、公司惡意增加工作量,員工怎麽辦?

員工有權對公司惡意增加勞動量予以拒絕,員工拒絕用人單位不合理的工作定額安排的,不屬于不服從工作安排。因工作量設置不合理,致使員工無法完成,用人單位又以員工不服從安排爲由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對于用人單位以惡意增加工作量等手段變相裁員的做法,員工應在留存必要證據的基礎上通過勞動仲裁、訴訟等法律途徑積極維權。

0 阅读: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