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院護工多次虐待不能自理老人,獲刑一年三個月。虐待被看護人法律如何規定?

經典案例解說 2024-05-16 19:55:34

近日,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審結重慶首例養老機構護理人員虐待被看護人案。

老人張某某身患阿爾茲海默症,平時生活難以完全自理,家人因工作原因無法較好地照顧他,于是在經過多方篩選後選擇了江津區某養老院。該養老院設施完備,條件較好,還會舉辦生日會等文娛活動。2021年2月,張某某的家人爲老人辦理了入住。

養老院安排羅某某負責張某某的日常護理,羅某某接受過專業培訓並且持有養老護理員三級職業技能證書。剛開始,張某某生活尚能半自理,自己能夠吃飯、洗澡,也能簡單進行語言溝通,護工羅某某負責對其日常看護。

隨著時間的推移,老人的病情逐漸加重,有時光著身體亂竄,甚至隨地大小便等。久而久之,羅某某便對其心生厭煩,爲了出氣,多次無故以扇耳光、用抹布打臉等方式毆打張某某。張某某因身患阿爾茲海默症,無法向家人表明其遭遇。

2022年7月的一個下午,在養老院房間內,羅某某手抱紙箱面對面將張某某向後推倒,導致張某某頭部撞到窗戶下面的牆壁,接著羅某某扇了張某某一耳光,將張某某拉上床後又用手拍打其後腦勺。張某某家人看望張某某時,發現張某某精神狀態異常、眼中有血絲、走路緩慢,將其送到醫院檢查後報警。經鑒定,張某某顱腦損傷屬輕傷一級。

江津區法院審理認爲,尊老敬老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被告人羅某某作爲照顧老人生活的護工,負有看護職責,本應對被看護人悉心照料、保護,但其卻違背職業道德和看護職責要求,多次采用推搡、擊打等方式對被看護人進行傷害,情節惡劣,其行爲嚴重損害了老人的身心健康,已構成虐待被看護人罪,依法應當予以懲處。根據羅某某的犯罪事實,結合其犯罪情節、危害後果及認罪、悔罪態度,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01、是否構成虐待被看護人罪?

根據本案案情,被告人羅某某作爲養老機構的護工,屬于法律意義上上對老年人負有看護職責的人,符合虐待被看護人罪這一罪名的主體資格,同時羅某某主觀上故意而非過失地實施了扇耳光、拍後腦、拖拽等危害行爲,造成了老人顱腦損傷的危害後果,構成了刑法第二百六十條之一的虐待被看護人罪。

02、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

從法律規定而言,虐待被看護人罪與故意傷害罪存在想象競合的情形,也就是說,如果行爲人主觀故意實施一種犯罪行爲,但卻可能同時觸犯兩種罪名,則適用重罪對行爲人定罪。

盡管虐待行爲與傷害行爲在一些情形下存在重合,但在實務認定中存在很大的不同,首先是行爲主體。虐待被看護人罪這一罪名中,虐待行爲的實施者是對被看護人負有看護、照顧職責的人,這些人首先肯定是具備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人,能夠承擔刑事責任;而故意傷害罪中,小孩、未成年人等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也可能成爲實施傷害行爲的主體,主體範圍更加廣泛。從行爲性質上來看,虐待行爲通常要求存在持續性,並不要求達到造成受害者輕傷及以上的傷害程度,而故意傷害罪的認定則要求至少達到輕傷。

03、養老院該不該承擔責任?

養老院在此次案件中的責任主要有幾個方面:

① 民事方面,老人入住養老院,一般與養老院簽訂有入住協議或養老服務協議,通常會約定對老人的照顧義務等條款,發生虐待老人這樣的事件,顯然違反協議內容,應當按照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② 刑事方面,養老院可以成爲虐待被看護人罪的主體,如果養老院存在明知看護人員對被看護人施以虐待等行爲而不作處理,那麽就有可能構成虐待被看護人罪的單位犯罪,法院可以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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