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流浪貓絆倒向投餵者索賠24萬,投餵者是否應該承擔責任?

經典案例解說 2024-05-20 20:58:34

原告吳某系一名羽毛球愛好者,某日下午,他前往位于市區某處的羽毛球館進行日常鍛煉。在打球過程中,一只流浪貓突然從場邊竄出,直接跑至吳某的腳下。由于事發突然且吳某全神貫注于打球,他並未注意到腳下的流浪貓,不慎踩到了貓的肚子。受到驚嚇的流浪貓迅速逃離現場,而吳某則因失去平衡摔倒在地,造成重傷。

事發後,吳某被緊急送往醫院接受治療。經過一系列檢查,醫生診斷吳某因摔倒造成了多處骨折及內髒損傷,構成十級傷殘。這一突如其來的意外給原本健康的吳某帶來了沉重的身體和精神負擔,不僅需要長時間的治療和康複,還面臨著因傷殘導致的職業和生活上的諸多不便。

在調查事故原因的過程中,吳某得知這只流浪貓並非無主之物,而是由附近居民肖某定期投餵。肖某出于善心,經常在小區及附近街道爲流浪貓提供食物,導致這些貓經常在附近出沒。吳某認爲,正是肖某的投餵行爲,使得流浪貓習慣于在人多的場所活動,從而增加了與人接觸和發生沖突的風險。因此,肖某應對此次事故承擔一定的責任。

于是,吳某將羽毛球館和肖某共同告上法庭,要求雙方賠償其因摔倒造成的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羽毛球館方面則辯稱,他們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流浪貓的突然出現屬于不可預見的情況,他們不應承擔責任。而肖某則堅稱自己只是偶爾投餵流浪貓,並未實際收養,不應被視爲流浪貓的飼養人,因此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1、法院是否會支持吳某的請求?

法院是否會支持吳某的請求,主要看肖某是否爲流浪貓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以及羽毛球館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2、肖某對流浪貓的投餵行爲是否構成飼養關系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飼養人和管理人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飼養動物,是指特定人基于本意通過提供食物的方式對動物進行培育和實際控制。此處所稱飼養動物包括短暫飼養和無固定場所飼養,也包括無人飼養的流浪動物被人重新飼養。

在特定人爲流浪貓進行長期、穩定的投餵,與流浪貓之間形成事實上的豢養關系的情況下,則應當認定該特定人屬于流浪貓的飼養人,依法應當對流浪貓致人損害的後果承擔侵權責任。

肖某對于這只貓有過定期、長期投餵,肖某對貓就形成了事實上的飼養和管理關系,那麽從法律上就可以認定肖某是這只貓的飼養人或者是管理人。

3、羽毛球館是否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其說法是否能得到支持?

安全保障義務人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爲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本案中的羽毛球館作爲收費的經營場所,有安全保障義務責任,應當保障場館的安全。在本案中,羽毛球場館是不應出現流浪貓亂竄的,而吳某因爲流浪貓突然出現在其腳邊,場館沒有排除危險因素,導致吳某在打羽毛球過程中于運動場所踩到貓而受傷,綜上,場館沒有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理應承擔責任。

4、雙方應如何承擔吳某因摔倒造成的損害賠償責?

吳某在場館系因爲流浪貓亂竄,踩到貓咪導致其摔倒受傷,通過上述的分析,是可以認定肖某系流浪貓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那麽因爲貓咪造成吳某受傷,肖某是要承擔責任的。本案中,吳某受傷的地點系在羽毛球場館,場館系有一個安全保障義務的,但是因爲系肖某沒有照看好貓咪才導致本次事件發生的,所以場館對此承擔補充責任。

5、結合本案談談投餵流浪貓和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肖某經常在小區及附近街道爲流浪貓提供食物,導致這些貓經常在附近出沒。正是肖某的投餵行爲,使得流浪貓習慣于在人多的場所活動,從而增加了與人接觸和發生沖突的風險。

肖某某的投餵行爲導致流浪貓在羽毛球館附近聚集,增加了安全隱患,理應對此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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