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未成年人有償陪侍9人被判刑,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該如何理解?

經典案例解說 2024-05-17 20:08:49

近年來,部分娛樂場所經營者爲多賣酒水,促進客人消費,將魔爪伸向未成年人,以“有償陪侍”方式從中非法獲利。湖北省襄陽市棗陽市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3起組織未成年人有償陪侍典型案例,9名被告人全部被判處有期徒刑。

2022年3月12日,毛某某夥同高某某、楊某租賃王某某的房屋開設“棗陽市某音樂會所”,在未辦理娛樂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爲了提高音樂會所營利,毛某某組織郭某某、高某某、楊某等人以薪水高、工作輕松爲由,招用女性未成年人在該音樂會所進行有償陪侍,並負責相關培訓、考勤管理及工資發放。該音樂會所營業期間先後招聘多名女性未成年人在該會所內進行有償陪侍,其中最小的年僅13歲。棗陽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毛某某、高某某、郭某某、楊某的上述行爲,屬于刑法意義上的組織行爲,妨害了社會治安秩序,構成犯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分別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至9個月不等的刑期,並均處罰金。

在棗陽市人民法院審理的另一起案件中,該市某商務音樂吧經營者解某某與店長劉某等人,爲提高KTV營業效益,明知高某某、王某某、杜某某、張某某等人爲未成年女性,仍組織其在該音樂吧中進行有償陪侍,並按照150元/小時進行收費,從中提成30元/小時,並有組織地對女性未成年人陪侍者進行管理、考勤等,以獲取非法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進行有償陪侍的並不只有女性。2023年6月以來,金某某夥同楊某某、葛某某先後租賃棗陽市當地兩家KTV,從事娛樂場所經營,由金某某、楊某某分別擔任負責人,葛某某擔任行政總監。KTV開業後,他們先後招募闫某某、支某某、關某某、高某某、陳某等多名男性未成年人提供有償陪侍服務,以此獲得高額收益。經審理,棗陽市人民法院以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判處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1年3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7000元;判處被告人楊某某有期徒刑1年1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判處被告人葛某某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1、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

未成年人是祖國的花朵,社會的未來,我們應當正確引導教育未成年人,避免他們誤入歧途,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但是有些人卻恰恰相反,通過利用未成年人來進行違法犯罪,這就涉嫌了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

那麽所謂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是指組織未成年人進行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等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行爲。構成此罪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上述的3起案件中,被告人都利用未成年人涉世未深、社會經驗不足、自我保護能力弱等特點,組織未成年人在娛樂場所從事有償陪侍,獲取非法利益,違反了《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屬于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範疇,依法可以以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定罪處罰。

通過這3起案件呢,我想說保護未成年人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

家長要切實擔負起監護人的職責,加強家庭教育、溝通交流,發現不良行爲時要及時管控,督促孩子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

有關職能部門要加大對娛樂場所的日常監管力度,切實增強經營者依法依規經營意識,最大限度減少和杜絕未成年人遭受侵害。

消費者在娛樂消費時,遇到以營利爲目的的陪侍活動,尤其是遇到未成年人的有償陪侍,應積極向公安機關檢舉,共同爲未成年人營造健康、安全的成長環境。

2、有償陪侍行爲的法律評價?

雖然《未成年人保護法》沒有關于有償陪侍的禁止性規定,但《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8條規定:“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的經營者,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依據“舉輕以明重”的道理,既然娛樂場所對未成年人是原則性的不得進入,那麽未成年人在娛樂場所內的有償陪侍必然在禁止之列。進而可推導出,對組織未成年人有償陪侍予以無條件禁止,是我國法規範的基本態度。而且,有償陪侍本質上已與公序良俗相悖,根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14條的規定,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提供或者從事以營利爲目的的陪侍,也不得爲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營利爲目的的陪侍提供條件。即便是組織成年人有償陪侍都不具有社會相當性,相應的也就不難得出結論,即組織未成年人有償陪侍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一言以蔽之,在保護未成年人的基本政策語境下,對組織未成年人有償陪侍入罪處理,追究組織者的刑事責任,是對保護未成年人政策的貫徹,彰顯的是保護未成年人的規範態度,正面價值無疑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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