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客與朋友喝醉酒卻無人帶走,被餐飲店放置門外後死亡,賠償責任如何劃分?

經典案例解說 2024-05-20 21:14:29

2023年7月,小杜(死者)因工作關系認識了被告康康、豆豆。雙方就業務問題洽談完畢後,小杜爲盡“地主之誼”便在米東區某餐飲店宴請了二人。酒足飯飽後,小杜已處于醉酒狀態,而被告康康和豆豆作爲同桌飲酒者結賬後,將其置于飯店不顧而離去。餐飲店的經營者唐唐和明明,看到滿身酒味、不省人事的小杜,未將其妥善安置在合適的位置,而是將醉酒狀態的小杜放置在店外門口角落。後小杜被人發現後報警,民警趕到現場時小杜已死亡。後經烏魯木齊市公安局米東區分局鑒定爲酒精中毒死亡。

事發後,小杜的親屬訴至烏魯木齊市米東區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連帶賠償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06萬余元。

1、本案爭議焦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系康康、豆豆以及餐飲店對于小杜的死亡是否存在過錯,是否承擔賠償責任,以及過錯程度。

2、結合本案談談同飲者是否有義務保證對方的安全?

日常生活中,親朋好友間相聚喝酒是常事,推杯換盞間難免會有勸酒等行爲,通常情況下,同飲者之間對彼此並不負有法律上的義務,僅爲道德義務。

但如果同飲者存在先行不當行爲,如強行勸酒、灌酒、逼迫飲酒等,若先行行爲使其他飲酒者陷入危險狀態,則該先行不當行爲的同飲者應當負有高度注意義務以防止危險發生,當未盡注意義務致使他人受損害時,可以認定不當先行行爲者對損害的發生存在過錯;

或者同飲者雖無不當先行行爲,但有飲酒者陷入醉酒的危險狀態時,其他同飲者負有一定注意義務,此種情況下若因重大過失導致同飲者受損害的,也需承擔相應責任。同飲者注意義務的核心內容爲妥善安置醉酒人,避免其人身或財産遭受損害。

3、如果被告康康、豆豆存在勸酒、拼酒的行爲還將面臨什麽法律處罰?

如康康、豆豆存在勸酒、拼酒等行爲,該行爲使小杜陷入危險狀態,則康康和豆豆應當負有高度注意義務以防止危險發生,當未盡注意義務致使小杜受損害時,可以認定勸酒、拼酒等行爲者對損害的發生存在過錯,在本案中,主要體現在責任劃分上面。

4、餐飲店在本案中未選擇合理的方式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餐飲店主要系一個安全保障義務,餐飲店唐唐和明明,在明知小杜醉酒倒地,沒有選擇合理的救助方式吧,如報警、撥打120送往醫院或者聯系其家人朋友交至其手中,而是簡單粗暴的強行將小杜擡出餐飲店外的,該行爲明顯沒有盡到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5、賠償責任如何劃分?

首先,每一個公民對自身的生命健康都應該有必要的安全義務,小杜系自己生命安全的第一責任人,飲酒本身是一種主觀行爲,死者小杜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其對自身的病情、酒量、飲酒後的反應和狀態應當具有較之他人更加明確的認知。死者小杜在無他人勸酒的情況下過量飲酒是對自身健康的不重視,應對其最終的酒精中毒死亡承擔主要責任。

其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餐飲店看見小杜醉酒倒地後,沒有選擇合理的救助方式,而是將其放置店外,該行爲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康康、豆豆系小杜的共飲者。雖然現有證據無法證實喝酒過程中存在勸酒、拼酒等行爲,但是視頻中在小杜起身的時候明顯出現了身體搖晃、腳步不穩的醉酒情形,康康、豆豆卻將小杜置于餐飲店先行離開。被告康康、豆豆並未盡到同飲人的合理安全注意義務和照顧義務,故其二人應當對小杜的死亡結果發生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根據上述的分析,小杜對其死亡應當承擔主要責任,餐飲店的過錯責任要大于康康和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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