捅了馬蜂窩,路過學生被蜇誰之過?

經典案例解說 2024-05-16 20:05:01

兩學生捅了校園附近的馬蜂窩,一個過路學生被蜇傷,這其中責任怎麽算?近日,廣東省深圳市坪山區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了因捅馬蜂窩而引發的糾紛,認定學校無責,兩名捅馬蜂窩學生的監護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小張系深圳某學校六年級學生。學校不遠處的城市綠化帶中生長著一群野生馬蜂。2021年某天中午,小張在上學途中,途經該綠化帶時被馬蜂蜇傷。事故發生後,學校通過查閱事發地附近監控錄像,發現就在小張途經事發地前,該校兩名同年級學生小雨、小強存在打砸馬蜂窩的行爲。

事故造成小張身體多處被馬蜂蜇傷,醫療費花費近3000元。小張的父母先後以教育機構責任糾紛、監護人責任糾紛爲由,分別將該學校、小雨和小強及其監護人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賠償醫療費、住院護理費等損失2萬元。小張的父母認爲,此次事故,一方面因小雨、小強破壞馬蜂窩所致;另一方面與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有關。

庭審中,學校辯稱,該案損害事件發生的空間位于校外、時間屬于中午上學時,且該損害結果的形成有直接的侵權人,學校已經盡到教育、管理職責,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爲,小張受傷時間爲中午,受傷地點位于上學途中,尚未進入校園內。事故發生後,學校的保安第一時間前往事發地驅趕蜂群,並將小張送往校醫室消毒處理,隨後將其送至醫院治療。

小張受傷系其他學生實施的危險行爲所致,且該危險行爲與小張的損害結果具有因果關系,學校對小張的傷情不存在過錯,故小張及其父母主張學校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法院還從有利于實質化解矛盾糾紛、融洽同學關系角度出發,積極組織小張的父母與小雨和小強的監護人開展庭前調解。經過多次“背靠背”釋法說理,小雨和小強的監護人充分認識到兩人的行爲存在明顯過錯,導致小張受傷,表示願意賠償。

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小雨和小強的監護人共同賠付1萬元,並當場支付完畢。

01、本案調解結案調解與判決的區別在哪裏?

法院調解是在法院支持下雙方當事人平等協商解決糾紛,而判決是法院依據查明的事實和有關法律對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所作出的判斷。調解的結果主要取決于雙方當事人意願,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社會公序良俗均屬有效,判決則依法作出,體現國家意志。

對當事人而言,如果能夠通過調解化解糾紛,就可以避免因法律程序的冗長而使得自身損失長時間得不到救濟,使社會矛盾更快得到化解,有利于促進社會和諧。

02、法院認爲學校沒有責任的依據是什麽?小雨和小強的監護人共同賠付1萬元依據又是什麽?

學校作爲教育機構對學生承擔著安全保障責任,但這份責任來源于《民法典》第1199條至1021條,同時這份責任也限于教育機構內部。馬蜂蜇人事件發生于校園外,並非學校的管理範圍,也並非是在上學期間因學校未能做好校園進出管理使學生擅自外出造成的。要求學校對校外事故承擔責任既沒有法律依據,也不現實。

小雨和小強作爲六年級學生,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依據民法典第1188條對責任主體的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因小雨和小強共同實施捅馬蜂窩這一行爲,造成了小張受傷的危害後果,故應當由小雨和小強的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03、野生馬蜂窩處于校外的城市綠化帶 市政管理部門是否應該對此事故承擔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1198條規定的安全保障義務,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應當進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行爲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本案中,若該城市綠化帶屬于市政管理部門管理,那麽其未能處理管理範圍內的馬蜂窩這一安全隱患屬于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但造成損害的原因來自小雨、小強的危害行爲,因而市政管理部門僅承擔補充責任,也就是在小雨、小強及其監護人無法找到或沒有能力承擔責任時方才在自己過錯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責任,並可以向小雨、小強及其監護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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