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被刑拘,心急的女兒花500萬元想“撈人”結果如何?

經典案例解說 2024-05-16 20:20:22

父母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機關拘留,心急如焚的女兒卻想靠“硬關系”把人“撈”出來。花錢就能從局子裏“撈”人,如此神通廣大,究竟是“大人物”還是“大騙局”?

小李的父母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機關拘留,爲了把父母“撈出來”,小李經朋友介紹認識了吉某,吉某自稱有硬關系,並以“案情複雜”“疏通關系”“取保候審金”等理由先後向小李索取“活動經費”500萬元,承諾只要錢到位人就能放出來。

然而,吉某並不認識什麽“大人物”,在收到小李的錢款後,她找到王某,並按王某要求支付288萬元,其余款項截留。王某聯系陳某等人,花費86萬元作爲活動經費及取保候審保證金等,其余錢款用于個人消費。

一個月後,小李的父親因爲不符合逮捕條件被取保候審,母親則被批准逮捕並移送審查起訴,此時,小李仍然相信吉某可以把她的母親“撈”出來。直到二審小李的母親被判有期徒刑12年,她才發覺被騙,多次聯系吉某要求退款無果後,小李最終向警方報了案。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爲,被告人吉某、王某以非法占有爲目的,數額特別巨大,二被告人的行爲構成詐騙罪,且構成共同犯罪,故以詐騙罪分別判處吉某、王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及十二年,每人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同時法院判決沒收吉某違法所得220萬元、王某違法所得202萬元,上繳國庫。

01、法院的判決依據?

對詐騙:根據刑法第266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本案中被告吉某實施欺騙行爲,使小李陷入錯誤認知從而將其財産處分給吉某,王某對此明知且參與了後續行爲,與吉某構成詐騙罪的共同犯罪。

對沒收違法所得:根據刑法第64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産,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本案中吉某、王某各自所得兩百余萬元,屬于違法所得,法院一律將沒收上繳國庫。

02、關于沒收違法所得上繳國庫?

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在打擊犯罪行爲的過程中,通過強制剝奪犯罪者以違法手段獲得的財物,以提高犯罪成本,保護被害人權益的行爲。

違法所得必須要求是通過違法行爲所獲得的,例如貪汙、賄賂、走私、詐騙、搶劫等等。對于沒收的財物一律上繳國庫。

03、小李的損失是否有權力追回?

或許有聽衆會疑惑?剛剛所說的刑法第64條不是還規定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産應當及時返還嗎?爲何小李被詐騙的財産最終卻上繳國庫了呢?事實上並非是國家想要貪圖小李的這一筆錢,而是小李出資委托吉某、王某意圖通過不正當手段幹擾司法活動秩序,這一行爲具有違法性,小李將這一筆錢用于違法活動,故而不再屬于小李的合法財産,譬如將合法財産用于賭博,不論流轉到何人手中,都是非法財産,又如將合法財産用于交換毒品、武器,那麽原有的合法財産和交換後的毒品、武器都屬于非法財産,原主也不再對這些財産享有權利。因此對于吉某、王某詐騙所得最終沒有返還小李,而是沒收上繳國庫。

0 阅读: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