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十幾年,沒領證的“老伴”有繼承份額嗎?

經典案例解說 2024-05-17 19:48:29

父親去世後,兒子張立覺得房子應該全是他的,就起訴了跟父親一起住了十幾年的劉老太,想讓她搬走。

可是啊,劉老太這十幾年來,一直照顧著生病的張老漢,就像自己的家人一樣。就因爲她和張老漢沒有領結婚證,難道就不能住這房子了嗎?

這事還得從2006年說起,那時候張老漢和前妻離婚了,兒子張立已經成年了。到了2008年,張老漢就和劉老太住到了一起,但因爲子女的原因,他們一直沒去領結婚證。

2009年,張老漢買了套商品房,和劉老太一起住。房産證上只寫了張老漢的名字。

2010年,張老漢生病了,得了尿毒症。那時候啊,都是劉老太在照顧他,連醫院的手術通知書都是劉老太簽的字。

後來,2021年張老漢去世了。劉老太因爲沒地方住,就一直住在那房子裏。

可到了2021年5月,張立去不動産登記中心,想把房子過戶到自己名下。他說父親沒有留遺囑,他是唯一的繼承人,這房子應該全是他的。後來,房子就真的過戶到了張立名下。

可是啊,到了2023年,張立還是把劉老太告上了法庭,想讓她搬走。

法庭上,劉老太辯稱,該房屋是其與張老漢同居期間購買的,應認定爲共有財産,且房産證一直由其保管。她認爲,張老漢生前一直由自己照顧生活,自己對張老漢財産享有繼承份額,並享有該房屋的居住權益。

海安法院審理後認爲,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産,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因劉老太與張老漢形成同居關系,案涉房屋系張老漢與劉老太同居期間取得,依法應當認定爲共有。張立在父親病故後,私自到不動産登記中心更改案涉房屋的産權登記,並不能改變房屋所有權的性質。

法院審理後認爲,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産。劉老太與張老漢共同生活十余年,同居期間一直居住在該房屋內,且對張老漢生活、看病傾注了全身心的照顧和護理,依法應當適當分得部分遺産份額。

雖然張立對張老漢的遺産享有法定繼承權,但因劉老太對案涉房屋的共有性質和自身的繼承份額,在共有房屋沒有實體分割的情形下,張立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此外,因劉老太除案涉房屋外並無其他住房,對案涉房屋享有居住權益,故張立主張排除妨害、要求劉老太搬離的訴求,有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法院難以支持。

一審判決後,張立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維持了原判。

1、法律上的角度講張立的訴求是否有法律依據呢?

根據民法典規定:“遺産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産。”如果案涉房屋是張老漢的個人合法財産,登記在張老漢名下。那麽我們要看誰是合法的繼承人,誰有權繼承張老漢的財産。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沒有遺囑、遺贈撫養協議的,由法定繼承人依法繼承。法定繼承的第一順序是配偶、子女、父母;那麽張立是張老漢的兒子,也是張老漢的合法繼承人。劉老太和張老漢並非配偶關系,那麽她就不能繼承嗎?不是的,劉老太也能適當分得張老漢的遺産。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産。

案件中劉老太十幾年來,一直照顧著生病的張老漢,她應該屬于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因此,她也應該適當份額遺産。

2、法院的判決依據是什麽?

張立的起訴的依據是他依據法定繼承合法的擁有了房屋的所有權,從而在辦理過戶登記後,依據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要求劉老太搬離房屋。這是他起訴的基礎。

但根據審理,法院發現案涉房屋並非張老漢單獨所有,且劉老太也有權分得適當份額遺産。因此房屋的權屬方面出現了爭議,案涉房屋屬于劉老太、張老漢的共同財産,在分割張老漢的遺産時,應先剔除劉老太的財産部分,在對剩余屬于張老漢的財産部分進行繼承,且在繼承時,劉老太有權分得張老漢財産中部分份額。

所以,張立起訴的基礎存在瑕疵,他是私自過戶。在法律上,他並不是房屋的合法所有權人,因此他的起訴沒有了合法的法律和事實基礎。

3、對非婚同居期間財産的析産遵循怎樣的原則?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規定:“……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産,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這個原則的目的是爲了保護無過錯方的權益,彌補其所受到的身心傷害。根據這個原則,無論是無過錯方主動要求析産,還是被起訴要求析産,都應在分割共同財産時得到照顧。

同時要提到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征求意見稿)》第三條有關同居析産糾紛規定,雙方共同出資購置的財産或者共同生産、經營、投資的收益以及其他已經混同無法區分的財産,根據財産的具體情況,並綜合考慮各自出資比例、貢獻大小等事實,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進行分割。

4、如果張老漢與劉老太的同居有違公序良俗,結果會怎樣?

同居關系雖然有別于婚姻關系,但是對于雙方均無配偶、不違反公序良俗原則的非婚同居關系,若當事人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保持穩定的同居生活,相互扶持、相互協作甚至生兒育女,只是礙于其他原因而沒有辦理婚姻登記,則在實質上與事實婚姻狀態無異。

但如果雙方同居有違公序良俗,例如張老漢是有婦之夫,他們同居關系發生在張老漢婚姻存續期間,那麽張老漢出資購買房屋的部分,可能涉嫌婚內轉移財産。其次,在繼承中,劉老太也不能享有繼承份額。

5、如果房屋是在張老漢與劉太太同居之前購買,結果又會怎樣?

如果房屋是張老漢與劉太太同居之前共同出資購買,房屋也應屬于是二人共同財産。具體的份額可以按照出資比例劃分。在分割的時候,劉老太有權要求分割屬于自己財産份額的房産。

6、劉老太接下來還得進行怎樣的操作?

劉老太應依法向法院申請撤銷張立的房屋過戶登記行爲。下一步,劉老太可以依法提起訴訟,一是要求劃分她和張老漢共同財産;二是主張她應得的遺産部分。或者也可以與張立就張老漢的財産進行協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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